(2016)豫0105民初18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与牛花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牛花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80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丰产路102号。法定代表人崔俊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文革,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被告牛花朵,女,汉族。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诉被告牛花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牛花朵的相关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房 舒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跃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