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方才与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才,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388号原告:李方才,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才诉被告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成立审 判 员 李澍琦人民陪审员 邓厚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