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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方才与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才,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388号原告:李方才,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生,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才诉被告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成立审 判 员  李澍琦人民陪审员  邓厚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