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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飒与北京京都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飒,北京京都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飒,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广播电视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仰华,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都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45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义成,男,北京京都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飒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都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对本案中争议的房屋完善施工费问题,李飒上诉认为涉案房屋未实际进行完善施工,请求退还已交纳的完善施工费。鉴于北京京都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完善施工结束后得到了李飒的验收认可,且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施工单位实际结算的情况,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完善施工的具体实施情况、结算情况及实际产生价款。因原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74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荣远审 判 员  刁久豹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