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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伟杰、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杰,沈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杰,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沈海平,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徐伟杰与被执行人沈海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伟杰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沈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96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5元、申请执行费4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沈海平有银行开户,本院另案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因被执行人沈海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沈海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海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海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