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518号被执行人:吴罕。被执行人吴罕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8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吴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被执行人吴罕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罕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吴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虞家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