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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4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2018)新0204刑初33号陈富强危险驾驶罪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204刑初33号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富强,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住克拉玛依市。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白区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富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富强与朋友在白碱滩区”品香园酒家”饮酒,同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富强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白碱滩区新河花园23幢出发,沿新华路由北向南驶入217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附近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富强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富强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富强的供述和辩解、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新克公(刑)鉴(毒)字(2016)471号检验报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富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富强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富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富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计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