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冲与王振伟、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冲,王振伟,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4民初7401号原告:张冲,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振伟,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张燕,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冲与被告王振伟、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张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75元,由原告张冲负担。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于长书人民陪审员 毛立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志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