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晓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丁晓亮,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802号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谭文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亮,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被告: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梅,女。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晓亮、上海蓉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康新(中国)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