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新卿、韩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卿,韩立强,赵玉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卿,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连,烟台福山高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立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李春红,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强,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上诉人刘新卿因与被上诉人韩立强、赵玉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刘新卿与韩立强、赵玉强之间的关系及刘新卿是否为韩立强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韩立强是否欠付刘新卿工程款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新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伟平审判员 慈勤哲审判员 衣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玉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栖霞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刘新卿与韩立强、赵玉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研究认为,原判决对刘新卿与韩立强、赵玉强之间的关系及刘新卿是否为韩立强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韩立强是否欠付刘新卿工程款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决定发回重审。另存在的问题:1、赵玉强二审时称至今未收到一审判决书。经审查原审卷宗,送达赵玉强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中有赵玉强签收,但赵玉强否认;2、刘新卿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韩立强、赵玉强两人承担责任。你院判决驳回刘新卿对韩立强的诉讼请求,但对刘新卿对赵玉强的请求未做处理;3、一审庭审中刘新卿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没有存卷,内容不知;4、刘新卿一审庭审中申请对桃源二期收款收据中记载有工程量的内容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是韩立强书写,证明韩立强欠付工程款,你院对应否进行笔迹鉴定未有答复。5、该案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法不适用简易程序。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限长达10个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