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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1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东路288号K栋5楼B区。法定代表人:余满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昕,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健康云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64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7日,上诉人健康云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和被上诉人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昕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健康云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北京科技出版社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北京科技出版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健康云科技公司主办的网址为http://ziyuan.iiyi.com的爱爱医资源网(简称涉案网站)所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涉案网站上标示有“资源分享”“下载平台”等信息,明确表示了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性质;相关版权声明可以证明涉案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网站中《周易与中医学》(简称涉案图书)的上传者的真实身份可以确定,涉案图书确实由网友自行上传;下载付费的资金随后将转给上传网友,健康云科技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且已在收到起诉通知后删除了涉案图书。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其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显失公平。北京科技出版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健康云科技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北京科技出版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健康云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上对涉案图书的收费下载行为;2、判令健康云科技公司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济损失110700元;3、判令健康云科技公司向北京科技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由健康云科技公司承担北京科技出版社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1000元;5、判令由健康云科技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科技出版社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1、《周易与中医学》图书出版合同。1992年3月31日,杨力(甲方)与北京科技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92)第0028号,合同约定:著(译)者姓名:杨力,出版者名称: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著(译)稿名称:《周易与中医学》第三版,字数:600千字。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本著作稿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乙方。乙方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本著作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并有权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许可第三者使用本作品。关于作品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2008年12月10日,杨力(甲方)与北京科技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09)第2632号,合同约定作品名称:《周易与中医学》,字数:1107千字,责任编辑:赵晶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在全球范围内以图书形式独家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之中文简体字版本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本著作稿以各种版本形式出版;有权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后进行对外合作出版。甲方确定的署名方式为:杨力著。乙方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支付办法采用下列方法和标准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税:图书定价×6%(版税率)×售出图书册数。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证据2、《证明》。2013年3月13日,案外人杨力出具《证明》,载明:本人所著《周易与中医学》一书,于1998年11月与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签订了正式的图书出版合同,并于2008年12月续签了该合同,合同中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了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目前该书已出版,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书的宣传推广事宜。证据3、《周易与中医学》(第三版)原书。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周易与中医学》一书,(1989年8月第一版,1997年6月第三版),杨力著,ISBN7-5304-1859-9/R•362,定价66.00元,字数1107千字。健康云科技公司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北京科技出版社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健康云科技公司的侵权事实:证据4、(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3400号公证书。2014年4月18日,北京科技出版社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涉案网站内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4年4月23日出具(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34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该公证处,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赵小涵操作该公证处DELL牌台式电脑,进行了相关保全证据行为。于当日14:24分,运行“屏幕录像专家V2012”进行录屏;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ziyuan.iiyi.com,并点击“转入”,页面显示后,浏览页面;在所显示的页面的搜素栏中输入“周易与中医学”,点击“搜素”,页面显示后浏览网页;在所显示的页面中,点击上传者显示为“leunky”的“【RAR】周易与中医学-杨力”,页面显示后,浏览网页,点击“下载资源”,在弹出的“下载确认”页面中,点击“确认下载”,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点击此链接进行下载,或鼠标右键另存为下载】”,将文档命名为“周易与中医学”,保存至位于桌面的“新建文件夹(2)”,打开下载文档,并浏览。通过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视频可见,1、在网页http://ziyuan.iiyi.com的右侧显示“医学PPT课件下载”、“医学电子书下载”、“本周贡献榜”等信息;2、下载文章显示“爱医币不足”,同时提供两种选择:“上传资源”和“立即购买”,可选择“支付宝账户付款”,爱医币充值10元,收款方显示为:健康云科技公司,按照提示输入账号付款后显示:您已成功付款10元。3、下载成功后,内容显示:除涉案图书外,另增加了爱爱医资源(第一期)下载资源进行评论活动(送爱医币、资源vip).pdf;爱爱医资源第41期医学资源精选集.pdf;爱爱医资源重构医患关系比处置医闹更重要—爱爱医医周精选第19期.pdf。在一审诉讼中,健康云科技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由其主办,并且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3400号公证书中显示下载的“爱爱医资源-周易与中医学.rar”电子文件与北京科技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图书内容一致,字数为1107千字。健康云科技公司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涉案图书是网民上传的,而且涉案网站不以盈利为目的。北京科技出版社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5、公证费发票(票号:43464772)2014年5月9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开具公证费发票一张,付款单位: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金额:1000元。健康云科技公司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认为仅应该支付涉案图书部分的公证费45元。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2014)京国立内证字第3400号公证书共涉及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22部作品的公证过程。健康云科技公司为证明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版权声明网页打印件;证据2、上传者IP地址网页打印件;证据3、使用条款网页打印件;证据4、百度搜索打印件。北京科技出版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上述证据均为网页打印件,健康云科技公司作为网站平台控制者,有能力修改上述数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北京科技出版社提交的证据4符合证据的基本要件,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2、健康云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1-4均为网页打印件,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另查,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于2010年8月30日名称变更为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图书出版合同、作者杨力出具的证明以及涉案图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北京科技出版社经作者授权取得了合同期内涉案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相关权利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并有权提起维权诉讼。健康云科技公司主张其网站有版权声明,且涉案图书是网民自行上传的。但从健康云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健康云科技公司未在相应页面上标示其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另外,健康云科技公司提供的网站版权声明中所显示的条款均不足以证明其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同时,其提交的上传者信息等网页打印页面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上传者“leunky”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及是否与健康云科技公司有关均无法判断,故在现有证据状况下无法认定涉案图书系网友上传。同时,根据涉案公证书显示收款方为:健康云科技公司。健康云科技公司辩称虽然该笔款项进入该公司账户,但随后会发还给上传者。但健康云科技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资金流向。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下载涉案图书为付费下载,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健康云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的收费下载服务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鉴于北京科技出版社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健康云科技公司的涉案违法所得,健康云科技公司提交的网页浏览数打印件等证据亦无法充分反映客观情况。故一审法院将参考涉案图书独创性程度、字数、北京科技出版社持有著作权利期间,健康云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对于北京科技出版社主张的1000元公证费支出,因涉案公证书共涉及22部作品的公证过程,本案中仅涉及1部,在健康云科技公司答辩要求个案分摊的情况下,本案仅支持涉案部分的公证费45元。关于赔礼道歉一节,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著作权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而本案侵权图书已为作者署名,且未对北京科技出版社作品进行修改、篡改、歪曲。故一审法院对北京科技出版社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健康云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网站上对涉案图书的收费下载行为;二、健康云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济损失110700元;三、健康云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科技出版社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用45元;四、驳回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询问时,健康云科技公司表示下载资源所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可以由上传者提取,但基于各种原因,实际上并未向任何上传者支付过款项。另查,健康云科技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一份网络打印件,内容为“爱医资源中心”网站的版权声明,用以证明涉案网站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中载明:“本站系公益性网站,站内部分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资源由网友自行搜索并发表在本站”。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和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针对健康云科技公司提出的涉案图书系网络用户上传,其仅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免责条件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本案中,虽然健康云科技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了上传者IP地址、版权声明和使用条款网页截屏等证据,意在证明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涉案图书为网络用户上传,但结合其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认定涉案图书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涉案网站。首先,搜索到涉案图书时显示的上传者“leunky”并不能与现实中具体的网络用户建立确定的对应关系,无法确认其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与健康云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其次,涉案网站对资源下载收取费用,健康云科技公司虽称所收费用均将发还资源的上传者,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二审诉讼中认可实际中未向任何上传者发还过款项。此外,根据网站版权声明,涉案网站中部分资源来源于网友发表,即涉案网站中应既存在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也存在健康云科技公司自行上传的内容,故在不能证明涉案图书由网络用户上传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健康云科技公司在涉案网站中提供了涉案图书,侵害了北京科技出版社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健康云科技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健康云科技公司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涉案图书的独创性程度、字数、北京科技出版社持有著作权权利期间、健康云科技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综合考量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健康云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健康云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三十四元,由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一十五元,由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炫孜审 判 员 穆 颖审 判 员 宋 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欣蕾书 记 员 刘海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