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383-3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紫金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军,行长。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誉峰昌建16号楼1701室。法定代表人董智慧。被执行人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与绿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被执行人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王楼乡工贸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董智慧。被执行人董智慧,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卫,女,汉族,1984年2月4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蔡伦纸业有限公司、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明泰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董智慧、李卫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卫名下的房产一套,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智慧名下的汽车一辆,因上述财产均为轮候查封,致使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本息共计2470605.04元,案件受理费25913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