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嘉鑫与张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鑫,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嘉鑫,男,1991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兴盛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被申请执行人:张会,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皇都宴宾馆后福祥源小区3号楼6单元702室。本院在执行刘嘉鑫与张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张会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会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福祥园小区3号楼6单元702室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