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冀小成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小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41号罪犯冀小成,男,1983年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山东省安丘市。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被安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鲁0784刑初5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4)安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冀小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冀小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自2016年3月11日起入监执行。该犯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冀小成减刑一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表扬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冀小成在刑罚执行期间,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冀小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经纶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天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