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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茹锁元与栗多社、栗新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锁元,栗多社,栗新社,杨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茹锁元。被执行人:栗多社。被执行人:栗新社。被执行人:杨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锁元与被执行人栗多社、栗新社、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茹锁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