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茹锁元与栗多社、栗新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茹锁元,栗多社,栗新社,杨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0号申请执行人:茹锁元。被执行人:栗多社。被执行人:栗新社。被执行人:杨国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锁元与被执行人栗多社、栗新社、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茹锁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