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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忠海、王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忠海,王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于忠海。被执行人王金勇。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忠海、王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冀08刑终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忠海、王金勇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刑终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