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丁文章、李同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章,李同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文章,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同乐,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文章、李同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文章、李同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文章的妻子李某某被害,因对公安机关正常的处理结果不满,丁文章多次带领家人上访。2016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丁文章纠集被告人李同乐及丁东东、崔亚娟、李喜乐、李荣增、杨连香等人来到河间市公安局。在公安局门口拉起写有“杀人犯共犯至今逍遥法外”的白布横幅挡住大门阻拦车辆出入,民警劝阻,丁文章、李同乐等人置之不理。民警依法对丁文章、李同乐等七人传唤时,丁文章、李同乐予以阻拦且七人谩骂、殴打民警,李同乐揪住辅警头发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丁文章、李同乐的供述、证人丁某1、崔某、李某1、李某2、杨某1、张某、杨某2、娄某、郭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文章、李同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文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同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没有打公安局的巡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文章的妻子李某某被害,因对公安机关正常的处理结果不满,丁文章多次带领家人上访。2016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丁文章纠集被告人李同乐及丁东东、崔亚娟、李喜乐、李荣增、杨连香等人来到河间市公安局。在公安局门口拉起写有“杀人犯共犯至今逍遥法外”的白布横幅挡住大门阻拦车辆出入,民警劝阻,丁文章、李同乐等人置之不理。民警依法对丁文章、李同乐等七人传唤时,丁文章、李同乐等人与执法民警发生肢体冲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丁文章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丁文章和他儿子丁某1、儿媳崔某、岳父、李某1、李同乐、杨某3等人去公安局领导问其妻被杀案的事,在公安局二楼没找到甄局长。又打了两个电话没接。丁文章说拿着条幅在门口站着,没准甄局长就能出来。他们出来拿出条幅,站在门口堵住了公安局大门,在大门口堵了十几分钟,公安局管上访的两个民警就录像。没人说话一会过来了个人,打电话。马上就来了几个人,不知道从哪来的,打电话的那个人,说把他们都抓起来,说完这话,那人把崔某录像的手机打掉,上来两个警察把崔某摁倒地上,来的这几个都被公安局的人摁倒地上,带到了公安局。2、被告人李同乐供述和辩解:证实李同乐和丁文章等人去河间市公安局反映北石槽乡满堂村李某3花被杀案时,在河间市公安局大门口打着白布横幅,阻拦车辆出入,民警带他们走时,李同乐不同意并抓扯民警头发的事实。3、证人丁某1、崔某、李某1、杨某1、李某2证言:证实内容和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等人到公安局门口打横幅,其到现场后,首选向打横幅的几个人亮明身份,并劝阻他们采取正当的方式、通过正当的途径反映问题,不应该堵住公安局的大门、影响单位的办公秩序。几人不听劝阻,继续围堵大门,随后口头传唤他们到瀛州派出所,几人均不配合。在对他们进行强制传唤的过程中,几人上前对其撕拉扯拽,严重阻碍正常执法。巡警及民警在执行强制传唤时,以上七人均以暴力的形式对执法民警进行殴打、谩骂。5、证人杨某2(河间市公安局治安民警)证言:证实2016年3月31日上午9点钟,有5男2女在公安局门口打着白布横幅堵着大门不让警车出入。张某局长对他们劝说,对方不听还谩骂张某局长,张局长对其传唤,对方又撕扯张局长,杨某2拦着他们,年轻女子朝其头部打了一巴掌,将其眼镜打掉摔坏,其他民警过来将他们控制住带到公安局。6、证人娄文彩(河间市公安局民警)证言:证实内容和杨某2证实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郭腾(河间市公安局巡警)证言:证实内容和上述几人证实情况基本一致。8、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等人拉条幅堵公安局大门的情况。9、丁文章、丁某1自制的条幅在卷证实。10、杨某2损坏的眼镜照片在卷证实。11、丁文章、李同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丁文章、李同乐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证实二人均无前科。13、河间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出警经过:2016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巡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称:“公安局门口有打横幅闹事者”,接警后,该大队指派1号、2号、4号车出警,车组赶到后发现一帮人拉着条幅堵在门口中央,不让车辆正常出入,民警对闹事者立即制止,制止当中遭到对方暴力手段阻碍执行公务,巡警队员郭某被打伤。后巡警队员将闹事者强行带至公安局。14、河间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郭某,头外伤,休息,不适随诊。15、张东方、娄文彩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及河间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郭某系巡防队员。16、河间市公安局瀛州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证实张某报警后派出所受理。17、河间市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录像:证实案发时的情形。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章、李同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文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同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慧卿审 判 员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XX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