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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与张百山所有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张百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集贤县。法定代表人:梅景全,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百山,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集贤县。再审申请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吉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张百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吉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张百山是永吉村村民。其长期耕种不在其承包范围内的土地0.4垧。2005年5月18日,永吉村委会向其下发了《收缴多余土地通知书》后,将该地直接分配给无地村民黄显珍耕种。由于张百山拒绝交出多耕种的土地,致使黄显珍的土地耕种权不能实现,故永吉村委会从2005年起至2016年,每年给付黄显珍土地承包费1200元。经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决,已将该地收回。但要求张百山补交2005年至2015年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张百山多年耕种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侵犯了村民的集体利益,永吉村委会要求撤销(2016)黑05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令张百山给付14400元,并且由张百山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百山的父亲XX才于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土地位于诉争的土地的两侧,该幅土地当时是防风林,属于未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规定,XX才及张百山自行开荒耕种该幅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原审法院判决张百山返还土地并无不当。因张百山与永吉村委会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永吉村委会要求张百山补交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驳回永吉村委会要求张百山补交土地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集贤县永安乡永吉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