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庆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王庆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713号原告:张鹏,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庆柱,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张鹏与被告王庆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鹏承担。审判员 张道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