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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庆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王庆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713号原告:张鹏,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庆柱,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张鹏与被告王庆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鹏承担。审判员  张道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