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志聪、王艳华等与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聪,王艳华,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245号原告:朱志聪,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王艳华,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文,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32号区清新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温秋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老启荣,系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原告朱志聪、王艳华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豪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耀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志强、蓝志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志文、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朱志聪、王艳华与新富豪酒店公司口头协商,约定新富豪酒店公司从2015年3月1日起以每月9万元的价格承租朱志聪、王艳华坐落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60号商住楼。后朱志聪、王艳华将房屋交付给新富豪酒店公司经营使用,新富豪酒店公司只支付了朱志聪、王艳华部分租金,自2016年8月1日起新富豪酒店公司拖欠朱志聪、王艳华多月租金未付。2017年1月17日,原告委托律师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志文分别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和《催收租金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同日,原告在被告所租赁经营场所张贴《催收租金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广东省清远市城中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事项公证。被告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关于坐落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60号房屋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17日解除;被告当即返还所租赁的上述房屋给原告;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以每月9万元计算所得的租金及利息,其中截止2017年1月31日止共6个月的租金为54万元;利息自每个欠费月的次月1日起,以每月9万元累计所得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逐月累加,直至付清租金之日止。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被告暂时没有支付租金,一方面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被告的经营场所被封闭,无法继续经营,待经营正常后,被告会继续支付原告租金。2016年11月份起被告经营场所被封闭,何人封锁及封锁的原因不明,被告未弄清楚。2016年8月份前的租金被告已经支付完毕,被告确认欠原告2016年8月至10月份三个月的租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书面证据,能组成证据链互相印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新富豪酒店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服务:旅业、中餐类制售等,股东为温秋林、李家齐,法定代表人为温秋林,经营场所为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60号。2016年3月,朱志聪、王艳华与新富豪酒店公司口头协商,约定新富豪酒店公司从2015年3月1日起以每月9万元的价格承租朱志聪、王艳华所有的坐落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60号商住楼,租金每月支付。约定后,后朱志聪、王艳华自2015年3月1日起将房屋交付给新富豪酒店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温秋林曾因开设赌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在英德监狱服刑。新富豪酒店公司疏于管理,导致酒店经营惨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新富豪酒店公司于2016年11月起停业至今。双方确认新富豪酒店公司只支付了朱志聪、王艳华2016年7月31日前的租金,自2016年8月1日起拖欠租金未付。新富豪酒店公司至今未将租赁房屋返还给朱志聪、王艳华。2017年1月17日,原告委托律师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志文分别向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股东)温秋林、股东李家齐的委托代理人贺佐鹏分别发出律师函和《催收租金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催收租金、结清水电费用等。同日,原告在被告所租赁经营场所张贴《催收租金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广东省清远市城中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事项公证。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其诉称部分所述。以上的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广东省清远市城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朱志聪、王艳华与新富豪酒店公司口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朱志聪、王艳华将房屋交付新富豪酒店公司使用,新富豪酒店公司支付租金给朱志聪、王艳华,故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本租赁合同是不定期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并拒不返还房屋,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7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及其股东发出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通知并张贴公告,对张贴公告行为作了证据保全的公证,原告解除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17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返还房屋,显属无理,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房屋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已停业,且拖欠租金,被告应尽快腾空房屋,返还房屋,避免双方扩大损失。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被告从2016年8月1日起拖欠租金,显属无理,租金应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现原告主张从2016年8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月9万元计算租金及利息,利息自每个欠费月的次月1日起,以每月9万元累计所得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逐月累加,直至付清租金之日止,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朱志聪、王艳华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关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大道60号房屋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月17日解除;二、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返还给原告朱志聪、王艳华。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志聪、王艳华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止的租金及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的租金为90万元,利息自每个欠费月的次月1日起,以每月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逐月累加,直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受理费原告朱志聪、王艳华已预交20190元,由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新富豪酒店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朱志聪、王艳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耀光人民陪审员 苏志强人民陪审员 蓝志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