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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和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光露电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光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209号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43号。法定代表人:蔡炜。委托代理人:桂旺斌,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上海和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4幢3层B区351室。法定代表人:高晓峰。被申请人:南京光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桂华。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光露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7596.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端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花园村、红岗村生活辅助楼1-3层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光露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7596.5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南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花园村、红岗村生活辅助楼1-3层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付华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