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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建伟与宿迁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汤前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建伟,宿迁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汤前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125号原告于建伟,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代理人仲伟,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内(大庆路西)。法定代表人马国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凌千,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前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委托代理人陈鑫峰、罗雅杰,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伟与被告宿迁市鼎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汤前进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建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建伟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于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孙秀花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