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国良、蒋绍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良,蒋绍轩,张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良,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蒋绍轩,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张德萍,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址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