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林安,魏丽萍,汪静,武洪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825号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92号。法定代表人邓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黄金口三村270号。法定代表人汪林安。被告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内(琴断口街黄金口三村270号)。法定代表人汪林安。被告武汉创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特1号第15层01室。法定代表人魏丽萍。被告汪林安,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魏丽萍,女,汉族,1960年2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汪静,女,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洪飞,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林安、魏丽萍、汪静、武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林安、魏丽萍、汪静、武洪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林安、魏丽萍、汪静、武洪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宝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红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汪林安、魏丽萍、汪静、武洪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绪明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