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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泳与周玲燕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泳,周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523号申请人:高泳,女,1972年7月9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申请人:周玲燕,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申请人高泳与被申请人周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玲燕名下位于芒市营水路学府时代G3幢809室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高泳以名下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玲燕名下位于芒市营水路学府时代G3幢809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先由申请人高泳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