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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异、胡健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异,胡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钱异被执行人胡健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7民初13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健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健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健康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胡健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119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