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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曹海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曹海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64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3832299-4。负责人:徐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曹海亚,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被告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2号金色家园14号楼A座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013615-0。负责人:曹鸿燕,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海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