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壮与燕小敏、周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壮,燕小敏,周胜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146号原告:高壮,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孙国成,滦南县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燕小敏,女,1964年3月7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告:周胜新,男,1966年5月6日出生,现住滦南县。原告高壮与被告燕小敏、周胜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高壮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燕小敏住址已拆迁,现不能提供被告燕小敏的其他联系方式,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高壮不能提供被告燕小敏的有效联系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栋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