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钱裕涛、张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裕涛,张磊,朱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钱裕涛,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张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朱长永,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于2017年5月22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磊、朱长永存款15814.74元(医疗费等14375.55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10.06元,申请执行费129.13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治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