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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建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55号罪犯高建军,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大学文化,原任郑州市中牟县电业局副局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建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14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宣判后,高建军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郑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建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高建军在任中牟县电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坤和鑫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郑州港区富士康“蓝领公寓”项目在电力安装设计方案顺利通过、协调使用预埋电缆管线、催促工程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3月和8月,高建军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所送好处费共计14万元。高建军系自首,已全部退出赃款。罪犯高建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获得1次记功;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2月共获得4次表扬。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建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