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申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树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树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申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贵,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俊堂(再审申请人之妻),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中心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文,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树贵因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北塘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行终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树贵申请再审称,《关于对北塘还迁居民提出意见的答复》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天津新北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共同作出的,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争议,原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加盖公章的行为无现实意义。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关于对北塘还迁居民提出意见的答复》系第三人为解决其与再审申请人等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单方提出的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履行时间等事宜的解决方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并无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虽在该答复中加盖了公章,但再审申请人并未按照答复内容变更安置补偿方案,《关于对北塘还迁居民提出意见的答复》并未对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原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加盖公章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对北塘还迁居民提出意见的答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再审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一、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树贵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树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树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建民审 判 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田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焦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