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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宁乡县双凫铺镇刘新明百货商店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宁乡县双凫铺镇刘新明百货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八一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姜小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晋宁,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宁乡县双凫铺镇刘新明百货商店,住所地宁乡县双凫铺镇双桂村。法定代表人:刘新明,系该店经营者。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宁乡县双凫铺镇刘新明百货商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380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宁乡县双凫铺镇刘新明百货商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行审3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永中审判员  刘佑成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胜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