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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常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常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季雪明,胡福元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441号原告:常熟市常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莫城东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38442533。法定代表人:许蒙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金乾,江苏世纪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昭文路1号旭日苑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3790569T。主要负责人:武占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伟,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季雪明,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常熟市。第三人:胡福元,男,汉族,1948年1月21日出生,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常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通知季雪明、胡福元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常熟市常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常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常生物资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常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温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