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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金芳与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芳,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817号原告:刘金芳,女,汉族,生于1953年9月5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林,兴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许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桥,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罗成彩,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系公司职工。原告刘金芳与被告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范 鸿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