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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168唐子明与南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子明,南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168号原告唐子明,男,汉族,1960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朱晓,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茂春,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栋梁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朱正勇,总经理。被告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大港路东侧、富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邱小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子明与被告南太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子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子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子明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