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振海、冯献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振海,冯献忠,冯振,张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财保35号申请人:韩振海,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被申请人:冯献忠,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冯振,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张吉照,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韩振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献忠、冯振、张吉照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献忠、冯振、张吉照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