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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包某与王某、尹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王某,尹某,胡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48号申请人:包某,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乌兆慧,系行长。被申请人:王某,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尹某,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胡某,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包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尹某、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包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王某、尹某、胡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丹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账号分别为:王某:×××、尹某:×××、胡某:×××、×××);要求将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使用证号为翁集建(92)字第**号、地号为01-(1)/**。申请人以担保人刘某名下车牌号为×××号速腾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丹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账号为×××);二、将被申请人尹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丹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账号为:×××);三、将被申请人胡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丹信用社的账户予以冻结(账号为:×××、×××);四、将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赤峰市××旗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使用证号为翁集建(92)字第**号、地号为01-(1)/**;五、将担保人刘某名下车牌号为×××号速腾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案件保全申请费647元,由被申请人王某、尹某、胡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国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荀孟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