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软太与张晓云、徐丽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软太,张晓云,徐丽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581号原告:梁软太,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江丽,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云,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徐丽君,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软太与被告张晓云、徐丽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孙文勇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