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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梁软太与张晓云、徐丽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软太,张晓云,徐丽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581号原告:梁软太,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江丽,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云,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徐丽君,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软太与被告张晓云、徐丽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孙文勇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