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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行初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金平与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平,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1行初84号之一原告:张金平,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伟,荥阳市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西。组织机构代码:00529110-X。法定代表人:雷华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振,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鹤,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平诉被告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支付拆迁赔偿款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涉案拆迁附属物的权属尚未确定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平负担。审 判 长  秦凤春人民陪审员  王素晓人民陪审员  曹金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婧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