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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与王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王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708号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营业场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3号楼。负责人:张丽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美多。被告:王楠,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嘉支行与被告王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67642.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由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楠银行存款1167642.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