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昌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昌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468号原告: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艳,女。被告:昌卫,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昌卫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061.41元及利息1,295.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4,301.06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请求判决计算至实际偿还日)。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通过原告运营的生菜金融平台(域名:www.shengcaijinrong.com)借款37,000元,并签订了编号为XBD-JKDB-JHDB-XXXXXXXX-003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9%/年(月利率=年利率/12),等额本息,按月还款。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偿付金额的0.3%支付罚息。2015年10月8日,被告从出借人处实际取得相应借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支付了被告应还款项,受让了出借人对被告在上述《借款合同》中的全部债权,并且,原告代出借人书面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审理中,原告明确,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由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故自愿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亦调整为自2016年10月8日起算,将第2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1,061.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天数计算)。被告昌卫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汇付天下开户证明与放款流水、开户证明、代偿证明、《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还款提醒函》及逾期利息计算明细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提供借贷居间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拥有生菜金融平台(域名:www.shengcaijinrong.com),出借人与借款人可通过成为该网站会员达成借贷意向。2015年10月8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姚大伟以及原告通过生菜金融平台签订了编号为XBD-JKDB-JHDB-XXXXXXXX-003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7,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起息日为2015年10月8日,借款利率为9%/年(月利率=年利率/12),按月计息,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每日支付所有未偿还本息总和的0.3%的罚息,每期单独计算;当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偿还任何到期或应付款项时,居间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向其转让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该到期债权或全部债权;居间人受让债权时应依公允价值(以平台公布的《费用规则》为准)向出借人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出借人同意,自居间人向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时,出借人委托居间人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同意,当居间人受让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权时,居间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欠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居间服务费及其他费用。2015年10月8日,被告从出借人处实际取得借款本金,但被告只偿还了第1期和第2期借款本息,尚欠本金31,061.41元及利息1,295.61元没有偿还。2015年10月26日,原告按约受让案涉《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并向被告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出借人姚大伟与被告、原告通过生菜金融平台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贷各方均应严格履行。现被告到期未归还任何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清偿本金、偿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责任。鉴于出借人姚大伟已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上述责任。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自愿将逾期利率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利率低于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昌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61.41元、利息1,295.61元;二、被告昌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1,061.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案件受理费71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7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昌卫负担,被告昌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