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崇华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崇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7刑初2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崇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8日,四川省宝兴县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宝兴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受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崇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兴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杨崇华被聘请为宝兴县明礼乡森林管护员,并于2014年1月1日与宝兴县林业局签订管护范围为明礼乡庄子村1、2组的森林管护承包合同。2014年12月,胡某某办理了其位于明礼乡庄子村“阴山坡”(小地名)林木蓄积为62.065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并经被告人杨崇华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后胡某某将该片林木卖给了张某某、胡某某(2015年均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宝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该二人在明知胡某某采伐许可证规定范围及数量的情况下,将“阴山坡”未经作业设计的林木全部采伐,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砍伐林木蓄积达43.602立方米。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崇华未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该林地巡山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该地域内的滥伐行为,致使该林地木材被盗伐的行为未得到及时制止。且林木被滥伐近半年的时间未被发现。案发后,杨崇华主动配合调查,并向侦查人员如实供述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林木采伐许可证、巡山工作日志、胡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卷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森林管护员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宝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崇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杨崇华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林业行政监管职责,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杨崇华在担任宝兴县明礼乡林业管护员期间,工作不负责任,未严格履行管护人员职责,致使管护范围内的林木被滥伐43.602立方米,给国家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崇华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杨崇华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刑罚对所居住的村组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根据杨崇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崇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兴审 判 员 张天均人民陪审员 孙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