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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钟贤有、吴春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贤有,吴春武,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钟贤有,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吴春武,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原住福建省南平市南平区,现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康珍,女,1979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吴春武妻子,。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钟贤有申请吴春武、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54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春武、康珍应付申请人钟贤有案款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春武、康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