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4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蒙克波勒克、新草格与杨志海、李文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克波勒克,新草格,杨志海,李文刚,张友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4民初1306号原告:蒙克波勒克,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新草格,女,1982年2月4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杨志海,男,具体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巩留县。被告:李文刚,男,1994年6月5日出生,现住巩留县。被告:张友国,男,1976年2月5日出生,现住巩留县。原告蒙克波勒克、新草格诉被告杨志海、李文刚、张友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蒙克波勒克、新草格于同年6月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克波勒克、新草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克波勒克、新草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蒙克波勒克和新草格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