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闫占金与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占金,高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885号原告:闫占金,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5日,个体,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高建民,男,汉族,现年46岁,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闫占金与被告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闫占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占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占金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闫占金负担。审判员 马彦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郝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