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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谢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408号移送申请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谢勇,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2016)川0321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谢勇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勇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