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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春雨州与岳绍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雨,岳绍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525号申请人马春雨,男,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岳绍方,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马春雨州申请执行岳绍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绍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支付申请人马春雨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岳绍方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