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武与陈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224号原告:陈武,男,汉族,1991年0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勇(系陈武姐夫),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新,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武诉被告陈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陈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陈武负担。审判员  李孝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