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兴振物业与史永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史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史永新。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