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8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北京九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九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8186号原告:北京九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龚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权,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宾,男,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负责人:吴卫,职务不详。原告北京九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权、李庆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九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司机的承包金及误工费10404元;2、诉讼费由人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九州公司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后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司机产生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九州公司赔偿后,人保公司拒不理赔,故起诉至法院。被告人保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九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因被告人保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九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九州公司系车牌号为×××桑塔纳牌小轿车的被保险人,其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72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4月20日0时至2016年4月19日24时。2016年2月17日9时50分,熊涛驾驶保险车辆与刘健驾驶的车牌号为×××车辆在北京市大兴区星光影视园西100米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熊涛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健将熊涛、九州公司及人保公司起诉至法院。本院(2016)京0115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故情况予以确认,并判决九州公司向刘健支付承包金及误工费10404元。后九州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2017)京02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一审法院核算刘健的合理损失数额并无不妥,就该损失是否应由人保公司负担,应在保险合同中解决。九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刘健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九州公司人民币10404元,依据(2016)京0115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的误工款。”庭审中,九州公司称人保公司未曾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告知过任何免责条款,包括事故造成第三人间接损失不予理赔的情形。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人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九州公司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与人保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九州公司称人保公司未曾告知过任何免责条款,因人保公司未参加庭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造成第三者车辆司机财产损失,人保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九州公司已向刘健支付承包金及误工费共计10404元,故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九州公司有权要求人保公司给付上述保险赔偿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九州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04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