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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西仪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681号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朝阳街67号。法定代表人:马玉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29号。法定代表人:赵遵会,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西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32元预交,减半收取计8016元,由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杨 搜索“”